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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货款后拒绝发货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9:34    当前栏目:合同终止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某水泥厂收到水泥款后,却拒绝发货。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7年3月30日,日照市岚山区汾水村姚某与日照市莒县某水泥厂负责人苏某达成买卖水泥口头协议,并按照约定向该水泥厂支付水泥款8万元,莒县某水泥厂负责人苏某给姚某出具了收款条,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事后,姚某一直没收到水泥厂提供的水泥,无奈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水泥口头协议,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水泥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水泥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予履行,属于违约。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莒县某水泥厂于3日内退还原告姚某交付的水泥款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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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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