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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是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9:34    当前栏目:合同终止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延迟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则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合同解除后是否还可以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呢?

  王利明在《违约责任论》中直接指出,不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解除合同后都有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补救,他之所以没有被规定在违约责任里,是因为解除权是针对非违约方的,而责任则是针对违约方的。

  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合同解除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的并用问题,但是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间接的承认了合同解除后对违约责任的适用。

  然而,在最高法指导案例中,则明确表述道:“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个人以为,合同解除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的一个权力,而违约责任则是法律施加给违约方的义务,他们之间是并立的关系,并不存在冲突,两者可以同时适用。非违约方在请求合同解除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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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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