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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纠纷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7:48    当前栏目:合同终止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案例:某书是教师程某编写的。1988年4月,程某曾与甲出版社协商出书。1991年底双方签订协议书,决定出版该书的修订本。由于销量较大,至次年2月该书在很多地方已脱销。程某要求甲出版社再版,甲出版社则认为目前社里工作繁重,要求在第二年即1993年年中再说。程某一再交涉,没得到出版社同意的答复,遂提出终止合同,出版社置之不理。1992年4月,程某与另一出版社(下称乙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1992年8月,书投入市场,甲出版社见书后通知乙出版社,称该书已由甲出版社与程某签订5年专有出版合同,乙出版社出版该书乃是侵权行为。甲出版社于1992年10月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程某与甲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已因程某宣布终止而终止,乙出版社与程某的出版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出版社有权出版该书。 

    案例分析: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原始权利人),也可以是其他版权拥有人(继受权利人),如版权继承人、版权受赠人,出版单位只能是具备合法出版经营资格的法人,否则出版合同为无效合同。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是,依合同获得稿酬,在合同期满后依约收回版权。其义务是:依合同将作品交付出版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出版权转移给其他出版单位。出版单位的主要权利是,按合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其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出版作品、支付稿酬,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作品的内容。在本案例中,教师程某为著作权人,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为出版单位,教师程某未经甲出版社允许,将作品的出版权转移给乙出版社,是不是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呢?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著作权法第31条第3款同时还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在本案中,图书脱销后,作者要求甲出版社重印被拒绝,这样作者就获得了单方终止出版合同的权利,也就获得了与其他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的权利,因此,乙出版社出版该书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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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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