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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49:34    当前栏目:合同终止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

  在了解以上情况后,当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就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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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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