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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13:25    当前栏目:破产清算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破产费用的偿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破产费用应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更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付。
  3、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其清偿利益。债权人认为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议。
  4、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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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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