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的期限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13:25 当前栏目:破产清算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清算的情形:
1、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终结;
2、审批机关批准期内解散;
3、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决定企业经营终结。
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的期限从上述三种情况开始之日起自向企业审批机构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清算工作在规定的最长期限180日内不能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在距规定清算终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企业审批机构提出延长清算期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清算期限。
经申请批准延长的清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申请延长清算期的申请,只能申请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pcqs/2513.html
1、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终结;
2、审批机关批准期内解散;
3、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决定企业经营终结。
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的期限从上述三种情况开始之日起自向企业审批机构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清算工作在规定的最长期限180日内不能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在距规定清算终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企业审批机构提出延长清算期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清算期限。
经申请批准延长的清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申请延长清算期的申请,只能申请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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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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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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