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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13:25    当前栏目:破产清算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
  
  二、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1、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2、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三、通知与公告
  1、通知: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公告: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3、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四、债权、债务与清偿
  1、清算委员会登记、核定、复核债权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3、清算财产的清偿: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五、清算终结
  1、清算委员会制作清算报告;
  2、清算委员会分别向税务机关、海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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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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