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未及时申报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吗?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13:25    当前栏目:破产清算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问:19975月,我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对方提供货物,对方在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某建材公司在收到铝材后,一直未付给我公司货款26万元。199811月,该建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199937日向有关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应证据。我公司于1999315日这一天接到了法院寄来的通知书。但由于当时我公司正进行正在进行机构改革,于是将此事耽搁下来。1999520日,待我公司派人到法院申报债权时,却被告知为时已晚。请问,我公司就不享有债权了吗?

答:很遗憾,的确如此。你公司因为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期申报债权,因此被视为主动放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你公司正是由于未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的1月内及时表明自己的态度,从而失去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债权,这不能不令人惋惜。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pcqs/2519.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