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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13:25    当前栏目:破产清算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
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
被解散的公司结束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公
司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进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有几种原因:
  (1) 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 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3) 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4) 政策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5) 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主要是基本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
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
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
定,除因合并、破产而解散外,其它各种方式的解散都必须进行。这是因为合并而解散的公
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其财产
处分的办法须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去处理。公司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余财产,因为全部财产不足
以抵偿债务才叫破产,因此它只是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
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
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确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
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清算人的产生一般有几种情 :一是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二是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清算人的主要职权是:(1) 公司的所有
财产由清算人保管和控制;(2) 决定负连带责任者的名单和对应予催缴的股款进行催缴;
(3)查明和按正确的次序偿还债务;(4)将股本还级股东,如有财产,要在应得者之间进行分
配。
  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

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
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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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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