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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纠纷有因防范有术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2:21:27    当前栏目:保险合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白小莉  因人身保险合同赔付引发的纠纷近年来颇为常见,一些投保人或保险公司由于法律和证据方面的原因,最终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从这些败诉案件中,可以总结出一些有共性的东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积极履行应尽责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防止遭受损失,也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件一 “否”字否掉68万元

  2003年3月7日,张某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鸿寿年金保险和康宁重大疾病分红险等险种。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之前,张某还以其妻朱某为被保险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和平安世纪理财保险等两份人身保险。张某在接受人寿保险公司关于“目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人身保险,如有,请告知承保公司、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单生效时间”的告知事项询问时,回答均为“否”。2003年9月16日,张某之妻朱某被害致死,张某依约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68万元,保险公司拒赔。2006年,张某将人寿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以张某未如实告知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二 赔错对象还得再赔

  投保人北京某塑料制品公司于2004年4月21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以朱某为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04年12月朱某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称其已将保险金赔付给了投保人通达公司。朱某认为投保人通达公司无权获得保险金,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塑料制品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指定了被保险人为朱某,而非他人,故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后,享有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应为朱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怠于行使审查权,在塑料制品公司未能出具朱某书面授权其办理理赔申请并领取保险金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领保险金后,将保险金赔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判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朱某支付保险金7937.27元。

  一点疏漏全案输 败诉原因面面观

  投保人:法律常识缺乏 诚信意识不够

  投保人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无正当理由要求退保、解除合同后反悔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一些投保人诚信意识不够,未谨慎对待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应告知事项,对于未如实告知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抱有侥幸心理,明知应告知而不告知或因过失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还有相当一部分诉讼属于投保人缺乏法律常识而导致的不当诉讼。如个别案件的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到保险公司索赔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有些案件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起诉;还有原告已签字确认保险合同解除的,事后又以其签字并不具有确认的意思表示为由要求维持原合同效力。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不力 事务监管疏漏

  因保险公司审核不严而出现管理方面问题,是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如保险合同部分内容出现笔误,导致部分条款前后不一致;因电脑打印出现错误未被及时发现并更正,从而使得投保人手中的保单和保险公司备案的保单有很大的差异;因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支付给投保人等情况。

  还有一部分案件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且保险公司监管不力所导致的人员管理方面问题。如保险代理人未审核投保人的身份和签字,代为填写应由投保人填写的事项,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未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签约,夸大被保险人预期利益或作出不实承诺,出具的保险手续不完善,欠缺和规避不利保险条款等情形。这些都会成为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败诉事由。

  维权提醒

  投保人——谨慎签约 诚信投保

  详阅合同。保险合同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凭证,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尽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谨慎签约。在签字之前一定要明确自己签字所确认的内容和签字可能发生的法律效力,不能草率。

  诚信投保。对于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事项应如实回答,对于应告知的其他重大事项应主动向保险公司予以告知。

  依法维权。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适格的主体和简便的程序行使权利。

  保险公司——加强管理 提高质量

  加强人员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尤其是要加强对内部职员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和对保险代理人职业素质品德的培养。

  加强业务审查,防止错误发生。应严格审查对外发出的保险条款、对投保人作出的赔付决定等事项,保障投保人信赖利益,提高公司形象。

  及时处理失误,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工作发生的失误在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以防止发生损失或者损失扩大。

  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质量。对于在诉讼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整理汇总,总结问题发生的原因,提高办理业务的质量,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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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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