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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转包合同转包期限怎界定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38:42    当前栏目:合同订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2004年初,黄某想出去打工,便把家里承包的3.6亩水田转包给同村的李某。李某按照当地转包土地每亩200元的行情向黄某支付3600元。双方没有签订转包合同。之后黄某带着全家到广州打工。

    2009年底,黄某回家过年,听到大家都在说国家这几年的惠民政策好,种地得的钱比前几年多,黄某就想收回转包的水田。今年初,黄某找到李某,想把水田要回来。可李某认为双方的转包期限是30年,不愿把水田给回黄某。黄某坚持认为双方的转包期限根据李某交给他的转包费是5年。双方陷入僵局。

    黄某因转包的土地要不回来,现在不知怎么办。

    ●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约定不明,对土地转包期限有争议的,可以补充协议。在本案中,双方并没有达成对转包水田期限的补充协议。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且从案情中来看当地也没有关于确定土地转包期限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黄某可以随时解除他和李某之间转包水田的约定,耕种自己的水田。但是,黄某必须给李某必要的合理准备期限。这个合理期限通常是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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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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