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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38:44    当前栏目:合同订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以,在合同的订立中,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注意点:1.格式条款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将所有的义务附加给对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己责任条款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加重其义务的条款,如果对方要求作出解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则应当尽解释义务。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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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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