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建筑变更法律意见书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38:43 当前栏目:合同订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XX合作 公司
江苏XX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深圳市XX合作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关于将申报编号为T3-2202-B00191、T3-2202-B00192、T3-2202-B00193、T3-2202-B00205、T3-2202-B00218、T3-2202-B00262、T3-2202-B00268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变更至戴XX名下一事,结合贵司与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建设工业区合同书》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做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贵司提供的上述历史遗留申报更名事宜以及《合作建设工业区合同书》,根据我们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我们的法律判断。由于没有受邀请或被委托参与贵司与戴XX关于上述更名事宜的洽谈,我们仅能根据贵司委托,就更名事宜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合作建设工业区合同书》有关条款对贵司更名事宜作出判断及建议,存在未能穷尽相关风险的可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内部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合作建设工业区合同书》的当事人双方分别为贵司以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换言之,涉及更名的违法建筑权利人应当为贵司以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而与戴XX个人无关,即使要更名,也是变更至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而非戴锐文个人名下。
另,传闻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变更名称,请贵司核实。
二、根据《合作建设工业区合同书》第三条,涉及更名的违法建筑所产生的收益按占贵司17%,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占83%的比例分配。因此,上述物业的历史遗留申报主体即使变更也是应当变更为贵司以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两人,并注明贵司占17%,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占83%。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历史遗留申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后,相当于该物业得到了确权。换言之,如果贵司将上述违法建筑的历史遗留申报更名至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如果上述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历史遗留申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则相当于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变成了唯一的权利人,鉴于权利证书的公示性、效力性,即使贵司有《合作建设工业区合同书》关于收益分配的约定,亦不能与之对抗,最坏的结果是贵司失去了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收益的权利,哪怕上到法院,贵司也无法挽回。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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