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履行义务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57:07 当前栏目:合同履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案情摘要
1995年6月,某市富安化工厂选派主管技术的副厂长杨杰赴日本研修,主要学习塑料用涂料配方技术。同年12月,经扬杰联系,该厂引进了日本某公司的生产塑料用涂料技术及设备。杨杰研修结束后,组织科研人员对该技术进行了吸收改造后投入生产。1996年3月,杨杰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了富安化工厂。1997年12月,杨杰与本市美达涂料厂签订承包合同并担任该厂厂长。杨杰利用掌握的富安化工厂的技术从事生产。富安化工厂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杨杰交涉,杨杰否认自己运用了富安化工厂的技术。富安化工厂邀请专家对美达涂料厂生产的涂料配方进行鉴定,其结果与本厂有关配方、技术资料完全相同。为此,富安化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杰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杨杰与富安化工厂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他本人对原单位的生产技术还应履行哪些义务。合同终止,就是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 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当事人之间并不因此就毫无关系,当事人仍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对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用合同法去解决,这个制度称之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与先合同义务相对而言的。《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据本条规定,后合同义务有如下特点:(1)后合同义务多数不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2)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对方当事人。例如,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协助”是指当事人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宜。如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保密”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向外泄露。例如,受雇人在雇用合同终止以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义务。此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履行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的义务等。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违反后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例中,杨杰在担任富安化工厂主管技术副厂长时,厂里派他赴日本研修,并掌握了从日本引进并进行改进了的塑料用涂料技术。这属于非专利技术成果,这一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属于富化工厂所有,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属富安化工厂。杨杰离开富安化工厂后,他不但没有权利使用这一技术,而且还负有保密义务。杨杰到美达涂料厂担任厂长后,如要使用这一技术,则必须经过富安化工厂同意,否则不但侵犯了富安化工厂对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lx/3327.html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