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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57:08    当前栏目:合同履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但是如果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侵害呢?因此,法律上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要件:

(一)债务人必须有财产处分行为。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赠与房屋或者为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有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则债权人无权主张撤销权。

(三)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四)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主张其权益的前提是受让人必须是知情的,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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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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