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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才生效吗?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40:57    当前栏目:股东权益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我是一个民营公司的技术人员,2000年公司成立时就在公司任职。200610月,公司80%的大股东张某同意把其股权20%1万元价格转让与我,我提出去公证处办理公证,但大股东张某觉得要公证费用太高,只由转让人张某签字、受让人我签字、盖公司公章。我不知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与张某签完协议后是否即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民营公司的一位技术人员
                                    
解答:
    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按照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征求了其他股东是否购买的意见,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情况下,您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不需要公证。公证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公证是由第三方即公证处进一步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第三方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证明,该证明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有效或无效。依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将公证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时,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法人股之间股权转让需要盖公章)。
股权转让属于转移民事权利的行为,即由张某名转移至您名下,股权在谁名下,以工商局登记和股东名册准。您在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需要到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将您的姓名等信息记入股东内部的股东名册,只有将您记入股东名册且工商局办理完变更后,您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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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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