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40:59 当前栏目:股东权益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中,可能存在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为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另一份为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出让股东与主张股东之间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亦较关注,并多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角度,对这个问题提出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属形成权,且具有物权效力,一旦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在主张股东与出让股东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协议,且主张股东成为出让股权的所有者,可要求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依此观点,出让股东自然不能向主张股东拒绝履行。
但是,如果在签订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协议之前,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其他股东也明确得知了这一消息。作为一个一般理性人来讲,如果有购买的意向,其他股东在此情况下应当立即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在起诉之前,只是有股东提出不同意转让,没有任何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就不存在任何的优先购买权,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合同履行不存在着任何阻碍,那么出让股东自然就不能主张不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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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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