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和管理经验入股如何保障权益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9-01-16 17:48:11 当前栏目:股东权益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有一位朋友向南京公司律师许光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712855901)询问,自己以技术和管理经验入股一家新创公司,所占股份为10%,目前既没签订协议,也没登记,请问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既没签订协议,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是否有效?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其效力很难得到认定,一是因为这种关于股权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股东在认缴出资之后,必须登录于股东名册和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东登记,其股东资格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股权代持协议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法律争议,就是因为没有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在既没有协议也没有登记的情况之下,其认缴出资的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如果已经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而在本案中,入股人属于以技术入股,其入股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办理评估和验资手续。而所谓的管理经验入股,只能适用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合伙,而不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2、技术入股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般而言,技术入股需要办理评估和验资,确定技术的价值,以确定其最终的出资额。技术的所有人应当将自己所拥有的技术所有权移转给公司,无论是否属于专利专利技术或者商业秘密。当然在出资协议中,技术所有人也可以与其他股东达成共识,自己保留作为出资的技术的部分权利。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得到认可。作为出资的技术,必须是自己完全所有的技术,如与他人共有,需经过他人同意;自己仅仅获得特许而使用的技术,不能转让,也不能出资。主要利用自己原工作单位的便利条件而研发的技术成果,根据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当属于原工作单位所有,不能作为出资。
3、法律建议
建议这位朋友应当叫技术转让的细节与其他股东起草一份技术入股协议书,并到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办理技术的转让手续;如用以出资的技术并非是专利等登记在案的标的,应将相关的技术资料交予公司,并由公司出具收条。出资人应会同其他股东到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资人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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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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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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