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律师:公司人格否认进入民法总则之利弊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9-03-14 13:16:15 当前栏目:股东权益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南京公司律师许光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712855901),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入民法总则的原因,主要是观察两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间接层面。为结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基础等因素,实现立法理想、立法技术和现实实施的完美结合,民法总则不得不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这也是为了未来统一编纂我国的真正的民法典踏出坚实一步。因此民法总则不但纳入了诸多民事单行法及司法体系中有价值的原则和规范,还必须从众多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剥离出若干有价值的规范纳入民法总则之中。民法总则不但调整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着墨甚多,包含了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范。
值得遗憾的是,学界并未对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中如何对于商法条款进行安置和整合作出充分的学术酝酿和准备,而是整体照抄照搬了公司法的规定,这一做法在立法技术上不无缺憾,在内容上也称不上妥适周到。不过民法总则本身并不是一项创造性的法律,而更多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民商事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系统化整理和总结,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承前人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为了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在某些方面的复制和摘抄也就变得不可避免,这些瑕疵也有待于我们在未来加以完善。
其次是直接层面,这主要分两点来讲。
1、这是完善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无论是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还是在征求意见和审议的过程中,大家对于民法总则纳入法人格否认制度并无太大争议,这是对于公司法的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一项沿用,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一种完善。民法总则是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所制定的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而公司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民商事方面的重要法律,显然民法总则是公司法的上位法,具有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的制度被纳入民法总则,则上升为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2、这是对民法总则第60条所规定的法人独立责任制度的有益补充和有效限制。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制度曾经是人类社会的重大发明,他对于隔绝股东个人财产风险,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可能导致公司股东滥用其股东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市场信用的急剧恶化。世界各国也都规定了,允许在特定情况之下刺穿法人的面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民法总则的制定背景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确有必要将此一规定上升到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以彰显民法总则体系的完备性和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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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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