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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40:58    当前栏目:股东权益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股东大会的通知首先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其上载明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於),於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以其他方式改组时,应提供建议交易的详尽条款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应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於对其他同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则应说明其区别;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全文;

    明确标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应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以公告方式发出。 


 前文所述之公告应当於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经公告,该项公告将被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公布须刊登中文及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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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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