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生意经营不善退股遭拒 法院审理名为联营、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40:58 当前栏目:股东权益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袁少华和李克斌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合伙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齐乐牌的手机店,在手机店的经营运作中,由于资金周转紧缺,便邀请了覃前武入伙共同合作经营,于是,于2010年9月8日,袁少华作为甲方,李克斌作为乙方,覃前武作为丙方,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袁少华和李克斌共同负责齐乐牌手机品牌的运作、推广、进货、批发、售后等一切工作,丙方不参与管理和运作;丙方出资50000元作为与袁少华和李克斌合作运作齐乐手机的资金,在毛利分红上,袁少华和李克斌占65%,覃前武占35%;市场运作的一切开支费用由袁少华和李克斌共同承担负责,同时保证能每月分红给覃前武毛利不低于2000元,若达不到,则给予补齐够数;毛利每季度分红一次,覃前武有权随时对袁少华和李克斌运作的齐乐手机品牌财务、帐务进行核查。
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后,手机店经过经营运作了一段时间,由于齐乐牌手机经营效果不佳,至2010年底,袁少华和李克斌却停止了该品牌手机的运作。由此,覃前武在既不得一分钱的毛利分红又不参与经营及财务管理之下,则要求袁少华和李克斌退回自已原交的入伙股金50000元,此时,袁少华便付给覃前武15000元后,对于尚欠的35000元,李克斌却认为该款是袁少华独自使用,而拒绝承担偿还责任。在袁少华和李克斌两人之间产生纠纷后,覃前武在追讨要回尚欠的余下款额中,却遭到了两人的相互推诿,且认为覃前武某投入的是入伙股金,应共同承担亏损风险,不应再将尚欠余下的股金退还给覃前武。
2012年11月17日,覃前武在始终追不回尚欠的余款之下,遂将袁少华和李克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给其支付尚欠款额35000元和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原告覃前武与被告袁少华和李克斌之间虽然签订有合作协议,表面上三方是合伙关系,但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协议设定了原告每月分利的保底条款,且规定原告不参与管理和运作;从实际履行协议的结果看,被告既未分利给原告,也未邀请原告对经营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原告对合伙经营的盈亏一无所知,况且被告袁少华已退了一部分股金给原告,对余下尚未退给原告股金,是因为两被告之间有纠纷所致。从以上情况看,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法律特征,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引资用于经营,该款项如何使用是两被告之间的内部事务,在借款上对外应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两被告不能内部之间的纠纷来推诿债务。
综上所述,承办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即:一、被告袁少华和李克斌偿还投资款35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给原告覃前武;二、被告袁少华、李克斌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9元,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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