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药指导错误应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11:10 当前栏目:合同案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2011年7月10日前后,杨某到许某门市购买“弃锄”牌除草剂,用量为每亩1瓶,许某指导用法为:3-5叶全田喷雾,5叶期后定向喷施,用药量每亩1瓶,兑水量为大桶喷雾机1满桶水,小桶喷雾机2满桶水,7天内不得使用有机磷农药。杨某按许某指导用法操作后,出现部分植株茎秆短粗、萎缩、植株基部出现分枝、心叶扭曲等生长不良症状,经某县种子管理站鉴定,部分玉米出现药害的原因系除草剂使用不当所致。后经某县农业执法大队测产,受害后亩产量仅为每亩109千克。另查明:附近同等地块玉米亩产约为700斤,且双方对此一致认可。许某出售的农药经检验,符合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后双方对减产责任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许某辩称其出售的农药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出现损害结果全因为杨某没有遵照说明书进行使用。审理中出现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本案中,许某在出售除草剂后,告知杨某不当的使用方法,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在购买除草剂后,未按照说明书使用,仅相信许某告知的用法,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可以酌定许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观点二:认为,许某作为农药销售者,杨某自然对其具有信赖利益,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自然应该由被信赖者许某承担。故许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观点三:认为,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很清楚许某只是个卖农药的,而不是专业的病虫害防治专家,杨某自己随意轻信别人的话,责任自然应该由其自己承担。
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首先,《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农药买卖合同关系,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给农作物除草的农药,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作为农药销售者的许某当然具有协助购买者杨某搞清所售农药用法的附随义务,更何况在杨某主动询问的情况下,作为出售者,许某更应该积极予以协助。虽然许某的所谓“指导”偏离了“说明书”的内容,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其所谓的“指导”其实也是一种“说明书”,杨某当然对其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故许某应该对自己的瞎指导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杨某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农业种植的农民,其应该知道乱施药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农药说明书上明明有正确的用法,但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是盲目相信许某的所谓“指导”,故其对减产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后,许某作为农药销售者,协助义务是其法定的附随义务,而杨某的注意义务相对于许某的法定的协助义务来说,要轻得多。故笔者认为,本案中酌定许某承担70%的责任,杨某承担30%的责任还是比较合理的。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al/3653.html
观点一:认为,本案中,许某在出售除草剂后,告知杨某不当的使用方法,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在购买除草剂后,未按照说明书使用,仅相信许某告知的用法,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可以酌定许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观点二:认为,许某作为农药销售者,杨某自然对其具有信赖利益,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自然应该由被信赖者许某承担。故许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观点三:认为,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很清楚许某只是个卖农药的,而不是专业的病虫害防治专家,杨某自己随意轻信别人的话,责任自然应该由其自己承担。
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首先,《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农药买卖合同关系,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给农作物除草的农药,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作为农药销售者的许某当然具有协助购买者杨某搞清所售农药用法的附随义务,更何况在杨某主动询问的情况下,作为出售者,许某更应该积极予以协助。虽然许某的所谓“指导”偏离了“说明书”的内容,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其所谓的“指导”其实也是一种“说明书”,杨某当然对其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故许某应该对自己的瞎指导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杨某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农业种植的农民,其应该知道乱施药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农药说明书上明明有正确的用法,但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是盲目相信许某的所谓“指导”,故其对减产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后,许某作为农药销售者,协助义务是其法定的附随义务,而杨某的注意义务相对于许某的法定的协助义务来说,要轻得多。故笔者认为,本案中酌定许某承担70%的责任,杨某承担30%的责任还是比较合理的。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al/3653.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热门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