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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中债权人的保护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11:11    当前栏目:合同案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案例:

    2004年1月,工商银行与铝厂签订借款合同,铝厂向银行借款,本金80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铝厂未偿还。2006年1月铝厂出资设立铝业公司,性质为法人独资企业,铝厂拥有铝业公司100%的股权。铝业公司注册成立后,铝厂随即与铝业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铝厂向铝业公司转让部分资产和商标使用权,总价款共计人民币7亿元,铝业公司已经向铝厂实际支付。后铝厂与中铝公司签订协议,向中铝公司转让了其所持有的铝业公司的全部股权。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铝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认为铝厂向铝业公司出售的资产为一条完整的电解铝生产线,转让该资产后,铝厂丧失了继续从事铝业生产的能力,从而也丧失了偿还欠款的能力,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主张铝业公司对铝厂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评析:

    营业转让即经营者转让营业财产的行为,是商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应有不同于一般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营业转让问题有特殊规定,但商事实践中很多重要资产的转让实质上已属于营业转让的范畴,而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也不少见。

    在上述案例中铝厂将其原有的电解铝生产线转让给铝业公司,丧失了直接进行铝业生产的能力,后又转让了所持有的铝业公司全部股权,丧失了间接进行铝业生产的能力。反映了商事实践中某些重要资产的转让导致企业资产结构以及生产经营能力的重大变化。这类资产的转让对商主体具有重大影响,为维护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营业转让制度予以规范。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虽未规定营业转让制度,但法律条文中已经出现了转让营业的概念。如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关于管理人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转让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以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营业等。立法及司法实践都迫切需要商法理论研究中对营业转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逐步建立完善适应我国商事实践的营业转让制度,而债权人保护问题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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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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