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货或先付款合同订立应明确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38:43 当前栏目:合同订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案情回放
晋江某织造公司(以下简称织造公司)向晋江某毛纱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购买了一批男童夹克。双方约定:织造公司43天内取货,并当场预付5万多元订金给服饰公司,余款双方在交货时结清。
转眼,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到了,可织造公司左等右等也没接到对方的提货通知。“衣服是有季节性的,错过销售旺季的衣服价格就要大打折扣,所以我们不再要求提货。”织造公司老总将服饰公司起诉到了晋江法院时说,服饰公司不按时供货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订金,双方解除合同。
服饰公司的负责人也满肚子委屈,订单早已生产并打包好放在公司仓库里,之前联系了织造公司来结算加工款并提货,但始终等不到他们,织造公司要解除合同并无道理。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服饰公司并没有违约,织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服饰公司双倍返还订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织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织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织造公司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关键要看服饰公司是否违约。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先提货还是先付款。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因此,晋江法院认定,本案合同的货款支付和交货应同时履行,服饰公司并没有先履行的义务。在织造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服饰公司有权拒绝交货,并不存在违约。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先提货还是先付款的细节,那么这起案件的判决将会是另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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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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