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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采购合同审查意见书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38:43    当前栏目:合同订立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兹受公司指派对工程部采购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履行的有关流程进行审查,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针对期间发现的问题,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具本审查意见书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 合同内容审查意见

一、本合同第四条 “……;设备安装由甲方(购方)负责;调试培训由乙方负责”。

解析:根据一般合同原理以及交易习惯,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当属于设备销方应尽之义务,断无由设备购买方自行安装的道理,由此可见,该表述应该有误。

    建议将“设备安装由甲方(购方)负责”改为“设备安装由乙方(销方)负责”。

二、本合同第五条原表述为“甲方收到上述货物及全额发票确认无误后,月结60天。”

解析:如1中所述,设备的安装调试属于销方应尽之义务,而且在设备经过安装调试合格之前,购方无法判定该设备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因此,为了保障设备购买方的利益,在销方履行完毕其义务之前,设备购买方可以拒绝付款。

建议将原表述修改为“付款方式:乙方货物送达并安装调试合格以及甲方收到全额发票后,60天内付款。”

三、本合同第六条原表述为“质量保证:乙方确保出售给甲方的上述货品1、符合国家安全及行业规范;2、符合双方约定;3、乙方对出售的上述货品免费保修两年(消耗品除外)。”

解析:“符合国家安全及行业规范”属于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设备都有国家安全及行业标准,同时,纵观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双方也并没有就设备的质量、性能、验收标准、验收方法等进行任何的约定,一旦双方就设备的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就会面临标的物质量品质评判标准缺失的问题,对购买方而言极为不利。

    本条建议修改为“产品验收及质量保证:乙方确保出售给甲方的上述货品1、符合国家安全及行业标准;2、符合双方约定或者乙方产品说明书所列功能、参数;3、乙方为其产品提供2年的质量保证期,甲方在接收时应做初步的检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乙方依约应当承担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四、本合同第七条“……,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需24小时内抵达现场解决问题。”

建议:1、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增加“或邮件”;2、增加一项内容“售后服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mail:          (甲方邮件发出后2小时即视为乙方已知悉)”。

五、本合同第九条原表述为“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1)本条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司法管辖中的或裁或审原则,只能两者选其一;(2)仲裁委的全称是“深圳仲裁委员会”而非“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一字之差可以导致约定不明;(3)合同纠纷原则上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但本条中之约定了可由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却没有约定具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将本条修改为: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同时将本合同右上角合同签订地点“深圳”修改为“深圳宝安”

另,虽然仲裁程序理论上时间会短一点,但是仲裁受理费相对而言要高许多,而且仲裁过程容易产生不公正的因素,并且缺少有效的救济程序。因此,一般情况下建议选择由法院进行管辖。

六、在第九、十条之间增加一条“除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补充协议性质文件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资料(如出/送货单、运输单、提货单等)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合同流程审查意见

一、    关于验收报告问题:

解析:一般而言,设备验收应当包含开箱时的表面检验及安装调试阶段的功能检验,但机器设备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等隐性问题,不是购买方通过简单的检测手段就能发现的,如果在这个阶段明确确认机器设备合格,万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有重大质量缺陷,虽然可以根据保修条款要求销方提供免费维修,且不论通过维修能否消除设备隐患,但在所有款项已经支付完毕的情况下,不排除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可能,这对购买方而言极为不利。因此,在本审查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中增加了验收条款,该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验收期限,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质量异议的期限可以适用质量保证期的约定(2年)。这样万一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销方就不得不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否则,购买方随时可能要求其承担更换、甚至退货的责任。

在这一环节中,公司会向销方出具一份验收记录,经抽查发现“验收结论”一栏均标注为“机器正常”。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该表述略有不妥,建议在“验收结论”一栏的正常批注更改为“初步检验通过,具体情况按合同验收条款执行。”

二、    关于出/送货单的签收问题:

解析:销方将设备送达时会附随出/送货单交予购方接收人员签收,按交易习惯而言,这一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但是如果购方在签收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踏进销方设计的陷阱,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销方出具的出/送货单均具有固定的格式,上面往往也会印刷有一些格式条款,对货物的验收标准、验收期限、质量保证期、保修期、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滞纳金、所有权保留甚至违约金等内容作出与购销合同不一致的规定,一旦购方在送货单上签字,亦即表示其认可了相关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法有关原理,送货单的约定后于购销合同的约定,可以视为对以前的约定作出了变更。事后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该送货单将使购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建议:1、签收前将格式条款划掉,并注明“按原合同执行”;2、见第一部分第六条的修改。

三、    关于产品质量异议或者报修问题:

解析:实践中公司购买的设备如果发生故障或者质量问题需要报修或提出异议,工程部均系通过电话进行通知。待销方派人维修完毕后由维修人员在维修记录上签字确认。这里存在几个问题:1、一旦双方对于质量异议问题或者维修问题产生纠纷,而销方又拒绝承认曾经收到过我方提出的异议或者报修电话,我们如何举证曾经在有效的期限内向其提出过异议或者报修电话(我们即使能够提供电话记录,也无法证明电话的内容);2、即使维修记录上有销方派出的维修人员的签名,我们如何保证每个人的签字的真实性以及看得清楚,在双方已经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又如何证明签字的人员为销方工作人员?

建议:1、详见本审查意见第一部分第四条第2项增加电子邮件作为联系方式(当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保证销方及时前来维修,可以同时通过电话通知,邮件只是为了一种规范性的证据保存方式);2、一旦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通知销方维修、更换或者退货,最好通过约定的电子邮件进行,电子邮件可以将详细的质量异常、我方的解决要求、或者要求销方何时派人、派何人前来维修等信息明确与销方进行沟通,同时可以在邮箱中长期留存相关记录,与维修记录相互印证也能解决维修人员的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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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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