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57:08 当前栏目:合同履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1.房屋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是已竣工的房屋在产权登记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出卖人委托测绘单位测量的面积未经该部门确认,不能作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依据《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法院应先审查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该条第(1)、(2)项的规定处理。
2.露台、楼顶平台面积计入房屋买卖合同面积造成误差的处理
依据建设部1995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有关“建筑面积”的规定,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时,露台面积是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但在商品房销售中,出卖方已将有使用功能的露台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由此产生了面积误差要求赔偿的。此类纠纷不适用《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民法理论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这类面积误差的纠纷。如果露台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功能),具有排他性,可归买方所有,根据意思自治和有偿使用原则,对露台面积可单独计价或不单独计价,采取适当提高商品房面积售价,或者按“套”、“单元”计价一并出售的,这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买方要求退还露台面积房款的,不予支持。对于不独立使用的楼顶平台,因不具有排他性,属整幢楼房业主共用,买方使用时往往会与他人产生纠纷,买卖双方计入房屋面积进行交易,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买方要求卖方退还露台房款的,应予以支持。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htlx/3347.html
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是已竣工的房屋在产权登记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出卖人委托测绘单位测量的面积未经该部门确认,不能作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依据《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法院应先审查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该条第(1)、(2)项的规定处理。
2.露台、楼顶平台面积计入房屋买卖合同面积造成误差的处理
依据建设部1995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有关“建筑面积”的规定,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时,露台面积是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但在商品房销售中,出卖方已将有使用功能的露台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由此产生了面积误差要求赔偿的。此类纠纷不适用《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民法理论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这类面积误差的纠纷。如果露台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功能),具有排他性,可归买方所有,根据意思自治和有偿使用原则,对露台面积可单独计价或不单独计价,采取适当提高商品房面积售价,或者按“套”、“单元”计价一并出售的,这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买方要求退还露台面积房款的,不予支持。对于不独立使用的楼顶平台,因不具有排他性,属整幢楼房业主共用,买方使用时往往会与他人产生纠纷,买卖双方计入房屋面积进行交易,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买方要求卖方退还露台房款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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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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