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09:57:08 当前栏目:合同履行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因劳动合同订立引起的劳动争议主要有: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合规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有些企业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错误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即只有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解除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予以转正,劳动者可以享受转正后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违法,否则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将社会保险费随工资一并发放给劳动者,该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是一个严肃的过程,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未经当事人委托,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目前,在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是因劳动者岗位和工资数额变更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数额的,应当按合同履行;如需要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中应予以明确说明;如果不能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因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工作岗位的,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主体。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多为经济补偿金争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诸多情况,这里主要说一下正常情况下劳动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讲,只要不是职工个人的过错,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在特殊情况下要连续计算,因组织调动、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改变工作单位前的工作时间也应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内。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因以下几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经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其中,前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按职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后三种情况,要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不受12个月的限制,并且如果劳动者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造成这方面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或终止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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