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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借贷行为研析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24:59    当前栏目:理论园地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近年来,每到岁末年底,人民法院收到的民间借贷类的起诉明显增多,且部分借贷案件标的较大,动辄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且大多案件在调解或判决后,就被当事人要求立即执行,给法院审理或执行带来较大压力。

    究其原因,除部分案件确实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地借贷关系,约定时间到期但由于借贷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偿还而被借人或为诉讼时效(因我国民法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从约定还款时间次日起算),因此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为立即要回欠款。但往往还存在其他因素,特别是其中一种现象需引起警视,不少案件中往往另有隐情。在这些案件中,借条都是借贷人处于自愿,写借条时不存在受胁迫或威胁等其他致使丧失意志自由情况,借条是本人亲手所写或亲自署名,借条内容反映出一个完整的借贷关系,时间、数额、交款方式、归还时间,借款人、被借人均交待清晰,利息约定合法,有的起诉时甚至不主张利息,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个合法有效地借贷关系,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实践中,法官也只能判定借款人向被借人归还欠款,并在被借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运用司法力量,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但实质上,这是一起高利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急需钱款,而银行不能提供贷款时,便向不法分子借高利贷,不法分子在借款时,便将利息扣除,以非法获利,如在一起案子中,借款人向被借人借款20万元,约定6个月后还,但由借款人所书的借条上所借金额为25万元,实际被借人也只给借款人20万元。

    在借条约定的时间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被借人便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25万元。即使借款人提出抗辩理由,但往往没有充分事实证据支撑,法官也只能依照法律,认定借款人归还欠款25万元,致使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息远远高于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的规定,造成被借人非法牟取暴利,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履行判决市,根据被借人的申请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在这类案件中,法律的局限性充分显现,法律不是万能的,由于审判权的中立和被动属性,加上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变化性,立法者不能穷尽也无法穷尽现实社会中的一切变化,因而在某些个案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能完全统一,甚至发生对立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律,往往程序正义得到保护,而实体正义被牺牲。如本案中,依照法律程序来说,这就是一个合法的借贷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从实体来说,这是一起高利贷,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反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依照法律,法官只能支持这起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这样造成的消极后果是,法律维护正义和公平的属性没有体现,实质非法的法律关系反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实质合法的权益不损害。法律最大的生命力——公平正义、法律的权威受到质疑,被借人的财产利益受到侵害,造成消极的社会效果。

    要解决这类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高利贷案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正义,消除不良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改善银行贷款机制,完善民间融资渠道。当前由于银行贷款机制不完善,造成贷款结构不合理,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近期发布的《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显示,半数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完成融资,能从银行贷到款的公司只有15%,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基本成为盲区,很难得到银行重视。而公民个人要从银行贷款更是要求苛刻,程序繁琐,时间较长,还需要找担保人,在情况紧急,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部分公民只有被迫借高利贷,但高利贷对于借款人来说,风险巨大,利率太高,如案例中,半年的利息就是5万,而一般高利贷的借款期较短. 且被借人多与当地“涉黑”组织相勾结,一旦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则处境积极悲惨,被借人便采用殴打、伤害和非法拘禁等种种疯狂手段威胁借款人及其家庭,索取债务或者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给借款人家庭或生活蒙上阴影,有的甚至最后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另一方面,除游荡在民间的数万亿元游资,因为相关政策的限制,不能进入民间借贷资本市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一方面银行要创新信贷机制,改变贷款结构,降低融资在所有制、规模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和歧视,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为中小私营企业,公民提供充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完善民间资本进入信贷市场机制和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来运作的金融产业平台,以规范民间资本有序地运行。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门槛,发展互助金融、行业金融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同时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拓展正规的股权性投资渠道,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以拓展融资渠道,有效解决借贷难的问题。

    实施能动司法,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高利贷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而形成的高利贷,依法不予保护。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受害人的损失。如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减少诉讼风险;对经努力做调解工作后,当事人不调解的,耐心告诉双方当事人诉讼风险;对借贷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实施法律援助;对借贷人申请证据调查的,加强证据收集力度。在案件审判以后,下发判决书时,做好对借贷人及其家人的法律解释及沟通工作,以防止借贷人走向极端;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此类案件,要实施人性化执法,要保障借贷人及家庭最基本的生活。

    多管齐下,加大对高利贷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始终保持对高利贷不法行为及相关的黑社会组织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密监控、深挖线索、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专项斗争,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快立案、快查处,做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法律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电视台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结合典型实例,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高利贷对家庭、社会的严重危害,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高利贷不法行为,自觉地远离放高利贷者,形成打击高利贷的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对高利贷不法行为的打击,设立专项奖励,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放高利贷者线索,构下打击高利贷不法行为的天罗地网,使放高利贷者无处容身、无处可藏、人人喊打。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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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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