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为何要规定信息批露义务?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30:38 当前栏目:特许经营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特许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规定,商务部于2007年4月30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使被特许人决定是否投资之前可以取得必要的信息,以估算其进行特许经营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与其他的投资机会进行比较,以及考虑是否对特许经营机会进行进一步的调研以决定是否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公平交易,降低商业欺诈的可能,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经营业务之前取得必要的信息,估算投资的风险与回报,与其他的投资机会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加盟特许经营业务。
特许人有义务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准备信息披露的材料,并按照法规、规章要求的时间、方式、内容,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这是对特许人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txjy/2811.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热门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