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实怎么办?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30:38 当前栏目:特许经营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这一规定确立了被特许人的一个特别的法定解除权,其无疑加重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基于此,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非常重要。隐瞒有关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相当于《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行为,也是衡量是其履行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的重要标准之一。如不能如实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是一种重大的违约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其民事结果就是成就被特许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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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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