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吗?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30:38 当前栏目:特许经营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有两个——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其中的特许人是企业,被特许人应当是经营者。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经营活动。所以我们确信:被特许人必须是企业,而被特许人可以是自然人。所以自然人与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实践中,由于经营事项的不同,国家还对经营者的资格有相关的规定。故被特许人从事经营时还需参照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证照才能真正开展经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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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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