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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擅自终止合同 律师受损索赔代理费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3:35    当前栏目:违约责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云南省巧家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委托人山擅自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引起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罗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便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孔某为其代理人代为向某公司索赔,并签有委托合同。合同期间,代理人正在为索赔事宜绞尽脑汁、东奔西走之时,罗某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擅自毁约,拒绝给付其代理费,致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及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支付代理费的委托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判决由被告罗某支付原告云南某律师事务所为其垫付的费用、原告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孔某代理费人民币共计10025元。

    原告认为,被告罗某因在昆明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受伤并产生纠纷。2010年4月25日,被告之兄平由同乡夏某陪同到巧家找到原告,委托原告为被告工伤索赔代理人,并表示赔付兑现后按实际所得标的10%支付律师代理费。自2010年4月28日开始,原告孔凡聪开始为被告到东川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向东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向东川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等工作。当申请标的确定后,被告提出原来约定的代理费太高,要求按3万元的总额支付,并签订了《代理协议》,同时约定如果被告背着原告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视为毁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2011年8月初,被告电话告知原告去仲裁委领出庭传票,因原告在外出差,让被告自己去领,被告领到传票后告知原告8月15日开庭。可是到8月14日晚10时,被告突然打电话告诉原告不用开庭了,被告已经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接受被告聘请后,先后去到东川、昆明20余次,花去交通费、住宿费4000余元,耗时40余天,书写、打印材料300余元,垫付查询费160元,鉴定费300元。被告毁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差旅费及垫付的各种费用合计24800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为被告进行工伤索赔申请书、东川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诉书收件回执单、东川区人民法院撤诉申请、昆明市东川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等证据,用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并且其已全力为合同约定而努力,系被告擅自毁约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

    查明事实为,2009年11月17日,被告罗某在昆明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出渣工作中被矿车挤压受伤。2010年4月25日,被告之兄与同乡夏某到巧家县城找到云南某律师事物所律师孔某,聘请孔某为被告之工伤进行索赔,并表示赔偿款兑现后按实际标的10%支付代理费。尔后,原告开始为被告开展索赔工作。2011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与昆明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被告委托原告方作为被告进行劳动仲裁及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将原约定10%的代理费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3万元,在被告与昆明某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完毕并兑现赔偿款之当日一次性付清;若原告方无故解除协议,代理费全部退回被告,被告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解除协议,应全额支付代理费;被告必须真实地向原告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原告方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被告弄虚作假,歪曲、隐瞒事实,原告有权中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告负责;协议有效期自被告委托原告开展工作之日起至案件仲裁或一审终结时止。协议签订后,原告代理被告参加了一审的立案、撤诉以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活动,并为被告垫付档案查询费、劳动鉴定费、放射费等合计425元。在代理期间,被告分两次合计支付原告代理费2400元。被告于仲裁开庭前告知原告不用开庭,擅自解除对原告的委托,自行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原告在签订协议接受被告委托后开始履行代理义务,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那么被告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原告代理费,而被告在仲裁开庭前却擅自解除原告的代理,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的约定应赔偿原告为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在一审及劳动仲裁中为被告实施了代理行为且垫付了劳动鉴定费、档案查询费、医疗费425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以支持。原告所请求的20000元代理费高于其实际的损失,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少为120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400元,故被告罗某仍应支付原告代理费9600元。

    法院遂作出由被告罗某偿还原告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孔某为其垫付的劳动鉴定费、档案查询费等425元,支付原告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孔某代理费人民币96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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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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