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选择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3:37 当前栏目:违约责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为月经主要具有补偿性,但是同时也兼有惩罚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里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为合同的标的额的30%。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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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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