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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03:37    当前栏目:违约责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一、合同违约责任法定免责条件

合同法有关规定,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情况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债权人的过错以及法律对某类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其中,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免责的条件,几乎是世界各国合同法的通例,也是被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所确定的法定免责条件,且是最基本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对此概念应准确地把握其内涵:①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对于"预见"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能力。判断的标准应以现有的技术水平为根据,并以一般人的能力为限度。如果当事人的预见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②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和结果,不能进行人为的控制,事件的发生不以当事人意志所左右,否则不构成不可抗力;③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如果无关则无所谓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关系到责任的承担或免除问题,因此,应严格限制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免除的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不可抗力须发生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超出此期间或在延缓给付期均不能适用。延缓给付是由于当事人的责任(如拒绝接受给付)不在此限;其二,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部分,属免责范围。如合同标的物灭失等。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的部分义务仍可能履行的,其履行部分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其三,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负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一方没有尽通知义务,而对方因此又受损失的,如未尽通知义务与对方的损失有因果关系,未尽通知义务的一方应对对方的损失负违约责任;其四,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负证明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其期限可在通知的同时,也可在通知后。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取得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因为不可抗力的存在和发生的举证责任是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提供的,否则不能免除。

2.意外事故

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所预料之外的事故,又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并不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只要预见到其发生是可以避免,可以克服的;而不可抗力则是人力不可克服的。因此,南京合同律师认为将意外事故作广义的理解,但由于有不可抗力的存在,意外事故(件)作为免责条件。适用范围应作严格限制。

3.债权人的过错

按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的过错,债务人也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的过错,也成为免责条件。在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债务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债权人的过错而导致债务人违约,由债权人承担。依照我国合同法律的规定,因债权人的过错而导致债务人免责、减责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因债权人过错造成合同不履行。(2)因债权人过错造成违约损害后果扩大。(3)因债权人的过错与债务人过错(即双方过错)造成的。如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就债务人来说,也就是对违约部分后果不承担责任。

4.其他情况

是指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规定的可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这类情况一般是法律对某类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1条等有关规定。


二、违约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虽然有很多方面可以免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但在实际履行当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如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格式化的免责条款的不合理规定等,这些不是对违约责任免除的否定,而是对其进一步的补充。

(一) 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

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迟延,债务人都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不得免除。合同法对此虽未予明确,但是强调了金钱债务应实际履行。如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持价款或者报酬。"对该规定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被免责。这对于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和金融秩序、强化当事人间的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

在迟延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发生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这种后果也是因迟延履行造成的,因为如果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得到清偿,合同关系随之终止,也就不会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尽管债务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考虑到迟延履行期间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害,与迟延履行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迟延履行期间的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225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因此,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对人类而言,最宝责和最重要的利益就是人身的安全利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最核心的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律最重要的任务。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不仅将使侵权法关于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强制性义务形同虚设,使法律对人身的权利保护难以实现,而且将会严重危及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一些特殊职业的活动如手术、汽车驾驶训练等,本身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一般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事实上将极大地限制这些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这种情况作些例外的规定很有必要。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一方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财产责任,并使受害人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如果当事人达成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责任,则表明受害人已经事先自愿放弃了其财产利益,这种放弃也属于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律不应当对此作出干预。有人认为这一观点虽不无道理,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实际上是通过免责条款使一方享有了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侵害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同时,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由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常常同时有可能转化成犯罪,因此无异于免除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五)格式化的免责条款的不合理规定

1.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设定免责条款,任何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免责条款制作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这些免责条款。如果条款的制作人在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现在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2.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加重对方的责任。所谓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地限制和免除了条款制作人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

  3.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对《合同法》第40条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本身确定的。合同千差万别,其性质不同,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不可能完全一样。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而应就合同本身的性质来考察。如果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应以此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总之,当事人是否存在免责情况,需我们正确地认定,否则不该承担责任的承担了或该承担的反而被免除了。如何认定则有待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根本内涵和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去认定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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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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