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股方案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00:43 当前栏目:证券上市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第一条公司总股本:
公司股本总额:1亿元;股本数额1亿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净资产1元。
第二条公司股本结构:
X公司,出资4000万元现金,占股比40%;
Y公司,出资3000万元现金,占股比30%;
Z公司,专有技术1000万元,占股比10%;
新增自然人,出资2000万元现金,占股比20%。
第三条期股激励对象
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统称受让人或经营者)。
第四条期股激励的数量、种类和期限
1、数量:公司20%的股份;
2、种类:
3、期限:执行期限5年,每年执行的比例为20%。
第五条实施激励资金的来源
完成业绩指标后,从公司成本费用中提取激励基金,按经营者的业绩进行分配,经营者分得的激励基金用于购买期股。
第六条期股的价格
期股的价格,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净资产总额,除以公司股份总额确定。本方案中为1元1股。
第七条期股的购买方式
受让人必须在期股转让协议规定期限内,按照与出让人签订的协议分期分批补入期股价款。偿付期股价款的来源包括:期股红利、实股红利、自筹现金。
期股收益按照约定全部偿付期股价款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期股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期股受让人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对起受让的期股拥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2、尚未按照协议规定补足期股所需价款前,期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期股的全部收益应用于补入协议所规定的每年必须的期股价款。
3、受让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未经出让人许可擅自离岗,或因受让人个人原因终止协议,即为受让人违约,出让人有权终止合同,扣减受让人的实股收益甚至权利金,并全部追回从授权期股开始所产生的一切收益。
4、受让人除在任职期满或者正常调离工作岗位时,按照所在企业章程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外,受让人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这里的股份包括受让人所持有的全部实股和用期股收益获得的那部分期股所形成的实股股份。
第九条期股出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让人从期股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应保证受让人所申购的期股如约享有收益权和表决权,并使受让人以实股收益和现金购买的股份同步享有所有权。
2、出让人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划出期股股份,负责向受让人分期收回期股价款。
3、出让人在证实受让人违约后,有权终止契约,并追回相关收益。
4、出让人在证实受让人经营管理有重大失误时,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解聘受让人的决议,则视受让人违约,按受让人违约处理。
第十条审计和考核程序
审计是董事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受让人业绩的考核,由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外部专家和外部法律顾问组成的期股管理委员会考核。考核指标: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其他指标。
第十一条期股的红利与清偿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按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进行分配。企业清算时,按照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第十二条涉及个人收益的税收,由个人负担。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zqss/2357.html
公司股本总额:1亿元;股本数额1亿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净资产1元。
第二条公司股本结构:
X公司,出资4000万元现金,占股比40%;
Y公司,出资3000万元现金,占股比30%;
Z公司,专有技术1000万元,占股比10%;
新增自然人,出资2000万元现金,占股比20%。
第三条期股激励对象
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统称受让人或经营者)。
第四条期股激励的数量、种类和期限
1、数量:公司20%的股份;
2、种类:
3、期限:执行期限5年,每年执行的比例为20%。
第五条实施激励资金的来源
完成业绩指标后,从公司成本费用中提取激励基金,按经营者的业绩进行分配,经营者分得的激励基金用于购买期股。
第六条期股的价格
期股的价格,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净资产总额,除以公司股份总额确定。本方案中为1元1股。
第七条期股的购买方式
受让人必须在期股转让协议规定期限内,按照与出让人签订的协议分期分批补入期股价款。偿付期股价款的来源包括:期股红利、实股红利、自筹现金。
期股收益按照约定全部偿付期股价款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期股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期股受让人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对起受让的期股拥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2、尚未按照协议规定补足期股所需价款前,期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期股的全部收益应用于补入协议所规定的每年必须的期股价款。
3、受让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未经出让人许可擅自离岗,或因受让人个人原因终止协议,即为受让人违约,出让人有权终止合同,扣减受让人的实股收益甚至权利金,并全部追回从授权期股开始所产生的一切收益。
4、受让人除在任职期满或者正常调离工作岗位时,按照所在企业章程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外,受让人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这里的股份包括受让人所持有的全部实股和用期股收益获得的那部分期股所形成的实股股份。
第九条期股出让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让人从期股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应保证受让人所申购的期股如约享有收益权和表决权,并使受让人以实股收益和现金购买的股份同步享有所有权。
2、出让人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划出期股股份,负责向受让人分期收回期股价款。
3、出让人在证实受让人违约后,有权终止契约,并追回相关收益。
4、出让人在证实受让人经营管理有重大失误时,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解聘受让人的决议,则视受让人违约,按受让人违约处理。
第十条审计和考核程序
审计是董事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受让人业绩的考核,由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外部专家和外部法律顾问组成的期股管理委员会考核。考核指标: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其他指标。
第十一条期股的红利与清偿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按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进行分配。企业清算时,按照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第十二条涉及个人收益的税收,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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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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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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