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00:45 当前栏目:证券上市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依据证券发行对象加以划分,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公开发行的定义早见于1993年4月22日发布实施的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开发行”的定义,即“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新《证券法》第十条规定:(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该条款阐述了公开发行的范围。
有关私募的规定,最早缘自 1933 年美国《证券法》第 4(2)条表述为“(本法第 5 条不适用于)不涉及公开发行之发行人交易”。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即私募发行具有以下特点:(1)向特定对象发行;(2)人数不得超过200人;(3)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因此,证券私募发行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私募发行对投资者的要求甚高,一般其只能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富有的法人、自然人,法律一般将这类投资者称为“合格投资者”或者“可信赖的投资者”。新《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含义既强调了发行对象又突出了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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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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