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股票指数期货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00:44    当前栏目:证券上市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股票指数期货的产生与特点
   
在股票投资中,有两类风险需要防范,其一是非系统风险,即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个别股票价格的下跌。如果投资者购买的股票比较单一,非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就大,此时,他就可通过股票的期货交易来规避这种风险。而当股票投资中发生系统风险时,即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整个股票市场价格的下跌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种类较多,要通过股票期货交易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就比较麻烦和困难,这样就需要一种能转嫁股市系统风险的工具,因而就产生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特殊的期货交易方式,它的交易对象是股票指数,其交易采用保证金和标准合约形式。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其收益只与股票指数的涨跌相对额有关,而与具体的指数点位无关。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
.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作为交易对象的股票指数一般都是投资者公认的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股票指数,因为只有这些股票指数才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整个股票市场的变化趋势。
    2
.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交易的对象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票,而是股票指数,所以在报价方式上是以指数作为互相报价单位,并以每份合同为交易单位。
    3
.股票指数期货合同的价格是由来表示的,价格的升降也是按来计算的。当股票指数升或降一个点,价格就各升降一个确定的数值金额,如香港的股票期货交易中就规定每点指数为50港币。
    4
.合同的交割时间一般按季进行,即当季的最后一个月,如3月、6月、9月、12月为循环月份;也有一年各个月份都进行交割的;合同的交割以现金计算,以最后交易日收市时的指数为准,并于之后第一个营业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双方只就买卖之间的差额进行现金交割。
4
2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实质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实质,是投资人以对整个股市价格指数的预测来进行该种股票指数的买和卖。如果投资人认为股票指数将上升,他就买进某种股票指数的期货合同;如果认为股票指数将下降,投资人就卖出某种股票指数的期货合同。通过这种买卖关系,投资人能将风险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其他同自己作相反推测的投资者。为此,投资者不仅能够实现套期保值的目的,而且还能盈利,但若投资者预测错误,他也就将盈利的机会拱手让与了他人。
   
如某投资者拥有多种股票共15000股,每股平均价格为5元。315,收盘指数为1 50点,比前两天略有下降。该投资者预测股票指数将继续下降,为了减少损失,决定将自己所拥有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
   
由于该投资者手中持有股票,他可以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上按现在的指数点位卖出同等价值的合约来进行套期保值。
   
该投资者现有股票的市值为75000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每一点为50元,现在的点位为150点,每一份合约的价值为7500元,投资者可以卖出103月底到期的股票指数合约,其合同总值正好与股票市值相等。
   
3月底,股市行情正如这位投资者预测的那样下跌了,其点位为138点,而投资者所买股票的平均价格也随之降至每股46元,这位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上的15000股股票就损失了6000元。由于这位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做了套期保值,此时他可以做一个反向的操作,将持有的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在期货市场上获得部分利润。
   
由于此时股票指数仅为138点,投资者可以买入10份期货合约进行期货的对冲,其合约总值只有69000元,比卖出合约时要少6000元。由于股票行情的下跌,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上亏损了6000元,但由于在期货市场上的先卖后买,该投资又赚回6000元,股票期货市场上的盈利正好抵消了现货市场上的亏损。
   
如果该投资者不在股票期货市场上做套期保值,由于股票行情的下跌,该投资者将损失6000元。但在做期货的套期保值时,如果股票指数的走向与所持股票的走势相反,则投资者不但达不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反而要加大亏损。如上例中,若在所持有的股票的下跌过程中,股票指数反而向上攀升至162点,由于该投资者在现货与期货市场上两边都不讨好,在现货市场亏损6000元的同时,他还将在期货市场上再亏6000元。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zqss/2370.html
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咨询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姬传生公司法咨询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