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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00:45    当前栏目:证券上市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3)公司决议解散的;
  (4)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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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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