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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律师解析香港同股不同权新上市制度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9-01-16 17:42:25    当前栏目:证券上市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2018年4月24号,港交所出了一个新的制度,叫做新兴产业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这个制度有几个亮点,下面就由南京公司律师许光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712855901进行解答。
  首先时对生物科技公司具有上市的优惠条件,我们知道香港主板是有财务资格测试,也就是说你要达到什么样的盈利条件、要达到什么样的资本充足率的条件,这些条件都相当明确,但在这个新制度下,虽然你没有通过,港交所可以允许你上市。
  第二个亮点就是同股不同权的放开。我们知道同股同权是香港上市的一个基本规则,八年之前,马云试图要突破这个同股同权的规则在香港上市,试图采用合伙人制度,但是当时港交所没有批准,马云的阿里巴巴就避到纽交所上市去了。
  第三个亮点就是在为大中华地区的企业建立的第二上市渠道。就是你可能在中国内地、台湾或者新加坡啊有第一的上市渠道,但你可以把一些优质资产进行拆分,然后到香港进行第二次上市分散风险。
  这三个亮点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同股不同权的放开。我们需要科普一下,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分为面值相等的股份,而每一股份的投票权应当是相等的。马云希望曾经做合伙人制度的创新,也是被香港非常尊崇传统的联交所否决了。这次香港证交所正式接受了这个制度,但做了限制,规定就是特殊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份的十倍。那么同股同权,又被称为一元制的这个结构,也就是说大家都是平等的。但是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之中,都存在双重股权结构,或者称之为ab股的结构,普通投票权股票称之为a类股,高投票权股票称为b类股,主要是由管理层持有的,也便利于管理层控制公司。如果当时中国内地有这个ab股制度的话,那么王石就不会面临被收购的问题了。一般而言,对于高投票权股票都有一定的限制的,因为高投票权的股票一旦流通出售,就要从B股转为A股,也就是说这样的高投票权的资格不具有可交易性和可转让性,而且限于特定人行使。同股不同权制度主要存在于科技和互联网这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他往往需要很多人的这个天使投资和风投风险投资,这种情况下的创始人的股份就必然会被摊薄,要让创始人继续控制公司,他就必须要这个引入这样的一种制度,让自己的投票权和这个股权比例脱离固定的挂钩,而呈现普通股份的若干倍,这是一种制度创新。它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当该股份转移的时候,就会失去效力,同时不同投票权的受益人失去股东身份或者合伙人身份去世,不同投票权都会失效的,这种条款也被称为落日条款。
  香港联交所为什么之前拒绝、现在主动进行这样的制度创新呢?我们看全球有很多家的证券交易所,在亚洲,他面临东京证交所、新加坡交易所、上海证交所的竞争压力,在全球他面临的竞争压力就更大了。所以,他必须要提高投资环境、配合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经济交往。中国内地目前也在推动了中国预托证券,吸引海外上市的中国股票回归股份回归,新加坡也推动了同股同权的制度。在这样的竞争压力下,香港联交所做出开放同股不同权制度,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可以说是一种必然。
  同股不同权的优点主要是在于对于证券交易所来说,提供了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框架,以有助于证券交易所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以提高它的活力。对企业创始合伙人来说,这个制度可以保证企业控制权不会转移,即使风险资金收购了大部分的股票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控制,也能保证创始股东的对公司发展的最初的思想和设计框架能够实施下去。对科技公司的风投或者天使投资人而言,他一定会有变现的一种压力,可能会追求短期利益,但是创始股东一定是作为公司的创立者,一定不是追求短期变现,而是追求长期利益的,通过同股不同权制度可以保证公司长期的健康发展。
  同股不同权的主要缺点是它违反了民主原则。真正提供大部分资本的投资人,却没有对公司的控制权,那么他们的权益如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保证创始股东或者特殊投票权的受益人一定能够兼顾到这个外部投资人和其他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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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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