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外部董事须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本报记者 袁克成
对于900多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其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很可能面临重大调整。因为即将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如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试行办法中首次引入了外部董事概念,其主要是指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从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现状来看,大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尚不符合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这些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对其董事会人员构成进行重大调整。
以国内某著名的石化类国有上市公司为例,公司董事会成员13名,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而其余9名董事中,除两名在银行任职的董事外,7名董事皆来自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大股东。如果该公司想实施股权激励,则至少在董事会中要有7名外部董事,即使将目前4名独立董事以及两名来自银行的董事皆视为外部董事,则该公司还需将一名非外部董事替换成外部董事。
事实上,由于这家石化类上市公司还同时在海外上市,因此其董事会成员结构较之绝大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多元化。在近900家纯A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很大一部分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都是非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也就是说,除独立董事外,董事会成员皆在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处任职。
不难看出,相当一部分国有上市公司若想实施股权激励,都要对董事会进行调整,引入外部董事。
事实上,所谓外部董事与证监会规定的独立董事概念有一定的重合之处。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从两者比较来看,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可视为外部董事,而外部董事的范畴要超过独立董事,一些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关系公司的相关人员虽然不符合独立董事的要求,但都可以成为外部董事的来源。
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而目前上市公司中,虽然证监会规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要占一半以上,但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中,除独立董事外,都还有非外部董事。因此,相当一批国有上市公司还需对薪酬委员会人员进行换血,才能符合股权激励的前置条件。
大股东占款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本报记者 袁克成
本次试行办法中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有关专家表示,该项规定意味着,存在大股东占款情况的上市公司无法实施股权激励。
在此前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曾规定,对于最近3年被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对于对大股东占款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负责人能否列入股权激励范围却没有明确。而本次试行办法中则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而从目前情况看,存在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中,其占款渠道主要为非经营性占款,以及一些经营性占款,而其表现主要是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上市公司董事长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大股东占款问题中,一般都负有相应责任,因此,按照试行办法,这些公司明显不适合实施股权激励。同时,对于那些目前无占款情况,今后一旦发生占款问题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也很可能最终落空。
这位专家表示,目前存在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有相当比例,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上市公司目前还无法启动股权激励,而这也在另一方面,有利于清欠问题的快速解决。
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而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中,只是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两者相比较则不难看出,试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还赋予了监事会在对上市公司财报存在重大异议的前提下,对股权激励方案的中止权。
监事不纳入股权激励范围
□本报记者 袁克成
与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不同,《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试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目前已经实施或已经推出草案的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中,绝大多数都将监事作为股权激励实施对象。
从相关规定看,对上市公司监事的要求一般表述为,认真履行职责,诚信、勤勉、尽责地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法》中也规定,股份公司监事会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由此不难看出,按照试行办法,上述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则不属于股权激励范畴。有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虽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但很多情况下,属于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这两类人员,按照试行办法,本应属于股权激励对象,但由于身兼公司监事之职,则无法列入股权激励对象。这位专家分析称,有鉴于此,相信很多上市公司监事人员将会进行调整。
除监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得纳入股权激励范畴之外,试行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应坚持四大原则
□本报记者 岳敬飞
即将公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第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第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8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表示,股权激励是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但也是一把“双刃剑”。他说,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引入股权激励的方式,需要谨慎从事,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负面影响。
李荣融说,目前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范性办法经过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即将正式发布。他透露,首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可能很多。
解锁期间未解锁 激励股票应被收回
□本报记者 岳敬飞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等能否享受股权激励的“香饽饽”,将完全根据完成年度绩效考核的百分比“比着给”。如果不能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即将正式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该规定,与此前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规定,别无二致。
同时,《试行办法》还明确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首先是“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这意味着,作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若完不成年度绩效考核,其所获股权激励将打折。同时,该《试行办法》严格限制了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积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因此,即使超额完成年度绩效考核,也不可能再在总股本10%的基础上多得。
其次,“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规定,则是对打折的细化,打折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不能达标解锁,上市公司将收回或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被激励对象将拿不到哪怕一股。
《试行办法》的上述规定,较之由证监会颁布的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仅在第三十七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内容,股东大会应当对此进行表决;没有规定公司高管等人员未完成年度绩效考核,是否需要由上市公司收回或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从以上两办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等,要想获得激励,一定得想办法完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设定的解锁期能顺利解锁,不被上市公司收回或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