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的方式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40:58 当前栏目:股东权益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主要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交易场所进行。这里所说的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两种。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组织,在我国目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主要场所。我国目前仅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在场外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一般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价格不是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产生的,而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
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柜台交易场所和联合报价系统两种:柜台交易场所,是指交易双方在证券公司开办的交易柜台进行交易的场所,我国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时,所进行的股份交易主要就是柜台交易,但在目前,我国的柜台交易场所主要只从事小额国债的交易;联合报价系统,是指依法设立的,在以电脑网络显示非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系统内进行股票交易的场所,系统通过电脑网络与证券公司建立联系,将证券公司对某种股票的出价和要价储存在系统中,以便于各证券公司通过电脑网络协商交易。我国于1990年由国家体改委责成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开办了全国电子交易系统,于1993年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办了全国证券市场自动报价系统,从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联合报价交易。但这两个系统于1999年已经暂停交易,在这两个系统内挂牌流通股份改为在2001年6月开放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联合报价系统内交易;交易方式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每周三次的集中配对,再通过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结算。
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践中有很多种,包括股份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股份向定对象募集、不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非上市公司。按照我国原《公司法》的规定,不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交易方式有什么不同,其股份转让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其实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特别是对于不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或者公开发行股份但尚未上市的公司,由于实践中缺乏为其交易而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这一规定更限制了其股份的流通性。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无记名股票,而依照无记名股票的性质,其转让以单纯交付就可以发生,对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也要求在法定场所进行,不但没有必要,实践中也是无法操作的。因此,这次修改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除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外,还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方式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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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柜台交易场所和联合报价系统两种:柜台交易场所,是指交易双方在证券公司开办的交易柜台进行交易的场所,我国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时,所进行的股份交易主要就是柜台交易,但在目前,我国的柜台交易场所主要只从事小额国债的交易;联合报价系统,是指依法设立的,在以电脑网络显示非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系统内进行股票交易的场所,系统通过电脑网络与证券公司建立联系,将证券公司对某种股票的出价和要价储存在系统中,以便于各证券公司通过电脑网络协商交易。我国于1990年由国家体改委责成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开办了全国电子交易系统,于1993年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办了全国证券市场自动报价系统,从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联合报价交易。但这两个系统于1999年已经暂停交易,在这两个系统内挂牌流通股份改为在2001年6月开放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联合报价系统内交易;交易方式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每周三次的集中配对,再通过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结算。
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践中有很多种,包括股份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股份向定对象募集、不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非上市公司。按照我国原《公司法》的规定,不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交易方式有什么不同,其股份转让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其实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特别是对于不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或者公开发行股份但尚未上市的公司,由于实践中缺乏为其交易而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这一规定更限制了其股份的流通性。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无记名股票,而依照无记名股票的性质,其转让以单纯交付就可以发生,对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也要求在法定场所进行,不但没有必要,实践中也是无法操作的。因此,这次修改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除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外,还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方式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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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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