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可转让性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40:58 当前栏目:股东权益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最大的不同不是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不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而是在于其股份转让的自由性,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资合性和人合性并存的公司,公司的设立和存在,除了依附于股东的出资,还依附于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的人身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如《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等。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其属于资合性的公司,公司的设立和存在,仅依附于股东的出资,股东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公司是没有意义的。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数没有变化,资本总额没有变化,股份持有人的改变不会影响公司的存在,也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对股权的自由转让而转移投资风险,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能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性予以肯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
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弊让时间的限制,如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公司的发起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本公司股权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等;2倍阅承┨囟ɡ嘈凸煞莸淖让限制,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未来的劳务、受益或者偿付证书作为出资的,公司在劳务完成前、受益或者偿付证书被偿付前,可以限制该股东股权的转让;3倍怨扇ㄊ苋萌说南拗疲如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非本国公民或者法人转让,限制公司取得本公司的股权等。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上采用了各国的通行做法,规定股东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包括:1狈⑷顺钟械谋竟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惫司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惫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背了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如果其他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也应依照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gdqy/2912.html
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弊让时间的限制,如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公司的发起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本公司股权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等;2倍阅承┨囟ɡ嘈凸煞莸淖让限制,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未来的劳务、受益或者偿付证书作为出资的,公司在劳务完成前、受益或者偿付证书被偿付前,可以限制该股东股权的转让;3倍怨扇ㄊ苋萌说南拗疲如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非本国公民或者法人转让,限制公司取得本公司的股权等。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上采用了各国的通行做法,规定股东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包括:1狈⑷顺钟械谋竟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惫司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惫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4背了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如果其他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也应依照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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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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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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