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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盖公章借款私用 公司应否担责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40:59    当前栏目:股东权益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案情】

    2011年4月23日,康利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勇找到原告李伟说公司急需资金周转,要求原告李伟借款十万。由于原告与段勇是多年的好朋友,碍于情面,李伟凑了十万现金给了段勇。段勇出具了一张盖有康利包装有限公司公章并由其签字的借条给李伟,并表示同意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由于段勇一直未将钱还给李伟,李伟与2013年1月21日将康利包装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段勇只是康利包装有限公司的普通股东,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借款也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不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分歧】

    对于该案中的康利包装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如何担责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利包装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理由是段勇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经公司委托借款,虽然盖了公司印章但是有证据证明其借款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并没有用于公司,因此该借款应由段勇个人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利包装有限公司应当勇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因为借条上的公章足以使原告李伟相信段勇是代表公司借款的,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康利包装有限公司因其公章管理不严,导致公章被无权限的股东滥用,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借条上的签字是当时还是康利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段勇所签,其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经公司的委托去借款,并且有证据证明公司未收到10万元的借款,并且该10万元现金被段勇用来偿还其个人债务。段勇理应偿还该10万借款。

其次,由于康利包装有限公司对印章管理的疏忽导致段勇有私自盖章借款的机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康利包装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康利包装有限公司应当按其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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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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