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09:28 当前栏目:公司研究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如果拘泥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必然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身也是对公司制度的破坏,更易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在设立公司时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之行为而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公司股东或其他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
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在鼓励股东追逐利润的同时,也减小了股东所面对的市场风险,这极大地促进了公司制度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也易被机巧奸诈者滥用,进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以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为由逃避执行、荒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和财产混同;为逃避债务恶意更换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当控制;资不抵债或为逃避债务时,重组、分立、设立子公司,而将债务剥离给原公司等。
从上述情形来看,如果拘泥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必然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身也是对公司制度的破坏,更易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有鉴于此,很有必要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直索股东责任,以此来化解此类难题。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也称直索责任或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普遍承认和适用,那么,在我国民事执行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有无法律依据,又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呢?笔者下面就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民事执行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设立的高潮多次出现,公司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各种不规范现象也层出不穷。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了诸多通知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一批规定、批复等司法解释,对滥设公司、逃避合同义务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我国一直没有正式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直到2005年公司法修改,才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其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正式引入我国法律,对健全我国公司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我国民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作出裁定。即人民法院对于执行程序中需要进行裁定解决的事项,可以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公司法第二十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在设立公司时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之行为而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公司股东或其他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
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途径和需注意的问题
在解决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后,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摆在面前,这一规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何实现?
笔者认为,比较现实可行的途径是: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如果遇到需要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案件,可利用执行听证程序进行裁决。在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及执行异议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执行听证,这一制度现在运行良好。所以,在申请执行人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履行能力,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使其债权无法实现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股东(一般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通知申请执行人、被变更或追加人及相关人参加执行听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理由和相关的事实证明材料作出是否变更或追加的裁定。
在利用听证程序对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直索股东责任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绝不可滥用。
公司的生命在于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各种公司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不是为了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存在的价值,恰恰是为了维护公司制度的两大内核,而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正是对他们从反面的肯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的实践中,一定要依法实施,慎重权衡,审慎适用,防止滥用。控制此规则的滥用首先要求在执行听证程序中适用时必须符合其适用要件。公司股东有滥用的行为,滥用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且这种损害的程度是严重的,一般的轻微损害也不能导致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其次,提高审批层级。在执行听证中,如果要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所作裁定必须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通过提高其审批层级来控制这一规则的滥用。
2.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
执行听证必须由3名以上审判员进行审理,而且所挑选的审判员要既熟悉执行工作,又精通公司法律法规,以保证其作出的裁定是专业化判断。同时,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如果执行听证参加人认为执行听证审查的裁决合议庭成员因某种原因有可能不能公正处理本案的,有权申请该成员回避对本案的审查处理过程。执行听证参加人在参加执行听证审查过程中,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申请证人出席听证审查作证,并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执行听证参加人在参加执行听证审查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答辩。在裁定作出后,如果执行听证参加人不服执行听证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一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然,如果要通过执行听证程序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但是技术层面的改良和法律规定的完善总可以逐步解决,而通过执行程序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以此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却必须肯定,因为它维护了公司制度的生命和司法的权威。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公司合同律师姬传生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zylsw.net/gsyj/2405.html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在设立公司时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之行为而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公司股东或其他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
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在鼓励股东追逐利润的同时,也减小了股东所面对的市场风险,这极大地促进了公司制度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也易被机巧奸诈者滥用,进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以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为由逃避执行、荒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和财产混同;为逃避债务恶意更换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当控制;资不抵债或为逃避债务时,重组、分立、设立子公司,而将债务剥离给原公司等。
从上述情形来看,如果拘泥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必然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身也是对公司制度的破坏,更易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有鉴于此,很有必要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直索股东责任,以此来化解此类难题。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也称直索责任或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普遍承认和适用,那么,在我国民事执行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有无法律依据,又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呢?笔者下面就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
一、民事执行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设立的高潮多次出现,公司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各种不规范现象也层出不穷。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了诸多通知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一批规定、批复等司法解释,对滥设公司、逃避合同义务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我国一直没有正式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直到2005年公司法修改,才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其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正式引入我国法律,对健全我国公司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我国民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作出裁定。即人民法院对于执行程序中需要进行裁定解决的事项,可以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公司法第二十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在设立公司时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之行为而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公司股东或其他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
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途径和需注意的问题
在解决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后,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摆在面前,这一规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何实现?
笔者认为,比较现实可行的途径是: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如果遇到需要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案件,可利用执行听证程序进行裁决。在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及执行异议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执行听证,这一制度现在运行良好。所以,在申请执行人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履行能力,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使其债权无法实现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股东(一般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通知申请执行人、被变更或追加人及相关人参加执行听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理由和相关的事实证明材料作出是否变更或追加的裁定。
在利用听证程序对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直索股东责任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绝不可滥用。
公司的生命在于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各种公司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不是为了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存在的价值,恰恰是为了维护公司制度的两大内核,而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正是对他们从反面的肯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的实践中,一定要依法实施,慎重权衡,审慎适用,防止滥用。控制此规则的滥用首先要求在执行听证程序中适用时必须符合其适用要件。公司股东有滥用的行为,滥用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且这种损害的程度是严重的,一般的轻微损害也不能导致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其次,提高审批层级。在执行听证中,如果要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所作裁定必须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通过提高其审批层级来控制这一规则的滥用。
2.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
执行听证必须由3名以上审判员进行审理,而且所挑选的审判员要既熟悉执行工作,又精通公司法律法规,以保证其作出的裁定是专业化判断。同时,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如果执行听证参加人认为执行听证审查的裁决合议庭成员因某种原因有可能不能公正处理本案的,有权申请该成员回避对本案的审查处理过程。执行听证参加人在参加执行听证审查过程中,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申请证人出席听证审查作证,并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执行听证参加人在参加执行听证审查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答辩。在裁定作出后,如果执行听证参加人不服执行听证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一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然,如果要通过执行听证程序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但是技术层面的改良和法律规定的完善总可以逐步解决,而通过执行程序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以此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却必须肯定,因为它维护了公司制度的生命和司法的权威。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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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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