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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的性质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09:31    当前栏目:公司研究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何谓股权,著名公司法学者刘俊海认为其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这些定义,一般具有以下认识:一、股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二、股权包含一系列权利。公司法对股权也有界定,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个规定列举了股东的基本权利。

  20世纪末,由于《公司法》的出台以及国有企业的改革,法学家曾对股权的性质进行过热烈的讨论。经过探索,取得了较多的学术成果。对于股权的性质,主要有股权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和独立权利说等学说。现简述如下:

  1.股东所有权说。此学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公司对股东投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的观点在早期普遍存在,但是随着公司独立人格日益被重视,将公司视为股东财产的观点逐渐为学术界所抛弃。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与所有权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2.股权债权说。该学说认为,由于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股东不直接对公司进行管理活动,公司逐渐被职业经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股东无意于直接管理公司,而是更关心公司的分红。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退化成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另外,公司的股东因为投资关系,对投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而相应地获得了股权。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在法律上也不影响公司的财产。公司的收益,首先属于公司的财产,只有在缴纳税收、偿付债务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后,才可能对公司股东分红。股东对公司的分红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关系。所以股权的性质是民法中的债权。股权债权说描述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后的股权现象。但是,该学说不能解释股东现实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而且,分红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性质还是相去甚远。

  3.股权社员权说。此学说是由德国人瑞纳德提出,日本和德国普遍采取该学说。该学说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营利性社团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若干财产性的权利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既不同于物权、债权,也不同于传统私法领域中的人身权。社员权更像一种资格,其权利内容是综合性的。股权社员权学说认为股权是人格权、财产权与管理权的综合,和其他学说对股权内容的认识差别不大,该学说的意义在于描述了股权发生的基础和原因。

  4.股权独立权利说。邓玉波认为:“股权乃是基于其地位与公司间所有之法律关系是也。股东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乃一种特殊的权利。”江平教授也认为股权属于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权利。他将股权定义为“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权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持有独立权利说的学者,将股权作为与物权、债权、社员权并列的一种新型权利。

  最近十几年,学术界对股权性质的讨论逐渐冷清下来,盖因人们对股权的认识已经逐渐清晰,法律上对股权的明确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认识。在学术界,经过多年的争论,股权社员权学说逐渐成为主流观点。现在这个问题不再像以前那样讨论得那么热烈,人们更多地开始讨论股权在现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本文参考改变自孙远辉博士《股权的秘密》,系公司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南京公司合同律师网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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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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