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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律师: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9-03-13 23:08:05    当前栏目:公司研究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根据南京公司律师许光(电话微信同号17712855901)的专业经验,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募集方式是非公开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采取非公开募集方式。非公开募集方式是与公开募集相对应而言的,一般不通过公共媒体的公开方式进行宣传,且投资者一般是资金雄厚,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和适合的个人投资者。
  
  (二)具体方式是投资公司股权
  
  就投资方向而言,私募股权投资方式是专注投资于公司股权。而与一般的股权投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采取“资金+服务”的运作方式,其参与投资主要目的是满足目标公司发展战略对资金的需求,帮助企业实现融资发展而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
  
  (三)事先约定各种退出方式
  
  基于系财务投资者的性质,私募股权投资一般在投资时就会约定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一般有公开上市、反向兼并收购、股权转让、清算破产等方式。
  
  一般而言,国内上市有选择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两种方式。私募股权投资者一般会通过对赌上市的方式,使被投资公司上市,然后将流动性弱、非公开操作的私募股权转换为流动性强的公众股票。上市之后,私募股权机构可以通过出售其所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从而也实现投资的退出。因此,被投资企业的上市无论是对私募股权投资者还是对被投资公司都是效果最佳的退出方式。对私募股权投资者而言,其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回报,实现其投资目的进而成功退出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公司而言,上市使其获得了企业的独立地位,也获得了新的、更广阔的融资途径,可以不再依赖于此种高风险的融资。但是通过上市进行退出的方式也存在投融资周期长、市场容量有限、退出成本高等不足之处。
  
  反向兼并收购是指在对赌协议中,如融资方未能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目标, 则融资方应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一定的价款,一般是低价全部转让给投资方,由投资方接受融资企业,对融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最终将公司全部股权卖出,收回股本并取得相应收益。回购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其持有的进行股份出售或转让,通过股份的出让获得相应的对价。按受让股权主体的不同,回购股权可以分为两类:出售给第三方和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依据对赌协议的约定,融资企业按既定的价格和程序回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融资企业股份。根据回购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员工购买、管理层回购和企业回购。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或投资项目面临失败等不利局面下选择的一种退出方式,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的债权进行清理,财产进行估价、清算、变现等方式,终止企业的法人人格,结束其各种经济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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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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