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律师研究:股东纠纷、股权纠纷、股东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09:28 当前栏目:公司研究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具有很强的人合性。但公司是一个组织/集合体,股东在成立公司之初,都想将公司作大作强。在公司运营、治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分歧,一些分歧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大小股东之间出现股东纠纷、股东权益纠纷、股权纠纷,怎么办?是继续几足鼎立,还是拱手相让,亦或你死我活,在温柔和强硬之间,在妥协与冲突之间,哪种解决方式哪种更好?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有无缓和余地?
我个人认为,通过坦诚谈判,以内部股权转让方式,一方退出,一方继续经营,可能是各股东皆大欢喜、利益保存的局面。
股东只有在自己合理经营意见或建议被其他股东接受,自己的权利合法实现,公司不是完全掌握在某一个或某几个股东手中时,公司能正常运转,才能给股东带来应有利益。但是,往往公司从创立之初,或者无详细的运营管理规则,或者对于管理制度/规则执行不到位,进而导致全体股东在表决机制上不平衡,在分配机制、工作待遇等事项会有不同的标准,可能导致小股东没有发言的机会,大股东一手操纵整个公司。在人合性的大背景下,小股东很难将股权再转让给第三人,而如果能与其他老股东协商,达成收购协议,以合理的股权价格进行转让/收购,则为不损失全体股东利益的一个良好方案。
因此,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大股东与小股东应理性对待股东纠纷、股权纠纷问题,切不可意气用事,当然,这主要还需要控制公司的股东,更能高瞻远瞩,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才能和平解决股东纠纷、股东权益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小股东也应降低自己的期望值,才能合理实现的自己股权投资利益。以上所述中提到的情况多为大股东控制公司情况,当然,也不乏小股东控制公司,大股东不得不退出的局面,道理也是一样的。
如果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无法通过内部原股东之间转股方式协商解决,怎么办?这时受害股东维权一定要有目的、要讲究策略,用“田忌赛马”的规则,化被动局面为主动局面,利用各种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方式在谈判和解中争得优势,为以后诉讼搜集和准备各种证据材料。提前聘请或咨询专业律师,会为自己的纠纷解决争取许多主动。
综上所述,大小股东发生纠纷,一定要争取自己利益的基础上,大度、放长眼光,才能最终握手言和,维持、保全好自己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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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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