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能否享有追偿权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24:59 当前栏目:理论园地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次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的追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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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如果保证人是接受债务人的委托进行保证的,则债务人不得对其主张抗辩;如果保证人是因债权人的欺骗、胁迫等而进行保证的,则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如果保证人不是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也不存在债权人进行欺骗之情况,而是保证人自愿进行保证的,则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如果保证人是在无知的情况下进行了保证,保证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应分情况考虑:一、如果债务人自己在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时也不知道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话,则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二、如果债务人自己在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时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而保证人未以此进行抗辩,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则不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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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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