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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4 10:24:59    当前栏目:理论园地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一、原因分析

1、卖房人逐利的心理。房价上涨引发的房主对已经成交的房屋交易反悔的情况多,因此引发的诉讼也随之攀升,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卖房人反悔的理由多种多样,较为常见的有:尚未收取定金,尚未办理房产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正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等。

2、房屋价值的增长较快。房价上涨导致许多农民将宅基地房屋销售给城镇居民后反悔,一旦得知出卖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巨大的利益令已出卖房屋的农民追悔莫及,从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房屋产权不清晰。一些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或兄弟数人的共有房屋,或其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但是,由于现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往往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故交易的另一方难以发现房屋共有人情况,引起共有人提起诉讼。还有的卖房者将房屋一房二卖,且其中一方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其中另一方买房人诉讼。

4、以卖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居多。往往卖房人对已经成交的房产交易反悔,则以卖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居多;或房屋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物权已发生转移,卖房人就以种种理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因而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5、一些房屋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的增加。由于买卖双方常常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而中介机构本身的机制和人员素质并不整齐,常常在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提起诉讼。

二、对策建议

1、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在尊重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当事人现在的身份、买卖发生的时间及购买房屋时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确保审慎妥善处理。同时,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力求公平处理由于拆迁补偿利益所产生的纠纷,及时妥善化解矛盾。

2、规范农村房屋产权流转。加大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普及宅基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规范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建议建立农村房屋产权流转机制,建议相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严格规范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管理。通过加强行政管理和审批,规范农村房屋买卖,预防纠纷发生。

3、规范拆迁行为。完善拆迁政策,防止当事人利用政策漏洞,通过恶意诉讼,获取拆迁补偿利益。拆迁单位与街、乡、村委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迁确认分配等相关工作。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院以典型个案为法律宣传素材,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宣传,通过对案件的处理,引导公民明理守法,正确行使权利,合法处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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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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