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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作者:公司法律师姬传生    发表时间:2018-05-23 23:29:39    当前栏目:劳资关系    来源:公司合同律师网    阅读:
案情

  同在如东县某工业园区内的两家企业常有业务往来,两企业法人代表关系也不错,2006年5月,甲企业因经营所需向乙企业借款4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1年。乙企业借款后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未能偿还,近期停产歇业,为此,甲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48000元,逾期利息20000元。

  审判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第一,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借款期内的约定利息48000元能否支持,第三,逾期利息如何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我国有关金融规章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因而本案这一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但借期内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双方按责任分担,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各半。借款逾期后利息按最高法院有关批复应予收缴,为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4000元,收缴被告非法利益20000元的判决。

  评析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我国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一般情况下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按责任大小赔偿。关于借款届满后的利息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3日有专门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以上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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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姬传生,男,生于1968年,民盟盟员,专职律师,经济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扬州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民商法学硕士。拥有十五年院校教研学术功底和人脉资源,十六年专兼职律师从业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大市政协委员参政资历,律师、教师、工会主席、行政主管的人生历练。擅长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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